繁昌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
置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县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建设用地置换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项目所涉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在县国土、农业、水务等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选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报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协助做好建新安置区的选址规划和安置房户型设计等工作。
县农委负责指导置换项目区复垦后的土地权属调整和重新发包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项目镇做好置换项目区复垦工程的规划设计和验收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做好项目经费拨付等工作。
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供电、通讯等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区“三杆”迁移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方案,须报县建设用地置换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所涉镇政府应对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项目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承担项目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六条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中的复垦工程,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所涉镇政府应及时向县建设地置换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确认。
第八条 所涉镇政府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并移交县国土资源局归档。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申请置换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价款中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以及政府另行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十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成本实行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类包干。农村居民点房屋拆迁、安置及有关配套工程补偿标准为30000元/亩,工矿用地拆迁、安置及有关配套工程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土地复垦费为4000元/亩;工作经费按400元/亩的标准执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县政府另按项目资金总额的1%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和工作实绩考核。
对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镇,原则上奖励20%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其重点工程建设用地指标须经县政府批准,所涉费用由镇政府承担;若不需要用地周转指标,则按1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镇,予以通报批评。
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实绩考核。
第十三条 对在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繁昌县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繁政办〔2008〕7号)中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