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芜湖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不含三县)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迁安置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土管理局统一管理,由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安置事物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包干单位)具体包干实施。
第四条 包干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审查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 依法审查用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方案;
(三) 与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征地费金额、支付期限、用地时间、劳力安置、拆迁奖罚条件、违约责任等。签订的正式协议,需按征地批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四) 协助办理各种税费的纳(免)手续;
(五) 协助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颁发《土地使用证》;协助被征地单位办理各种费用补偿手续,依法保护协议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第五条 凡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作为国家工程建设的,均由市土地征迁安置事物处包干办理。
包干单位自接受委托与被征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应在三至六个月内交地给用地单位。
实行征地事物包干后,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定征用土地。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包干单位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1、 按国家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2、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征地范围地形图。
3、 设项目涉及环保、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须出具其主管部 门签署的意见;
4、 属于贷款自筹资金和集资的建设项目应有开户银行出具落实资金的证明;
5、 市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文件;
6、 其它必须具备的有关文件资料。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市征地事物处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第七条 包干单位接受委托后,负责农理下列征用土地事项:
1、 根据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和具体要求核定建设用地总面积;
2、 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3、 负责与用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包干协议书;
4、 负责办理征用土地的报批手续;
5、 征用土地批准后,受市土地管理局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定界设标,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做好土地划分拨工作;
6、 协助解决在征(拨)用地中遇到的其它有关问题。
第八条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代办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应交纳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用地单位在签署委托包干单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之日起十日之内预付50%征地费